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732號
CYDV,88,訴,732,200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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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台灣糖
            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壬○○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六之一號
  訴 訟 代 理 人 葉天祐律師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庚○○    住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一二一號
            乙○○    住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一二四之三號
            吳長江    住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一四三之二號
            辛○○    住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一四三之三號
            己 ○    住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一四三之四號
            丁 ○    住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一四四之二號
            甲○○
  被告郭水西之繼承人 戊○○○    住嘉義縣六脚鄉工廠村一三0號
            郭海銅    住台北市○○街二四二巷四四號四樓
            郭海國    住台北市○○街二四二巷四四號四樓
            郭麗惠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五巷三四號
            郭莉絲    住台北市○○街六00巷七六弄一一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戊○○○郭海銅郭海國郭麗惠郭莉絲共同為被告郭水西之丙○○○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郭水西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戊○○○郭海銅郭海國郭麗惠郭莉絲等五人為被繼承人郭水
西之共同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一同續行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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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