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謝美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卷宗、本院 網站公告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 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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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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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號│ │ │ │ (新臺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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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傑丞建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109年1月10日│16,800元 │DA六八三0一九二 │ │
│ │限公司 呂耕宇│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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