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少泉
蘇少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
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
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