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9號
TYDV,109,重訴,10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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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學堅 
      陳華強 
      陳華庭 
上三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學堅 
原   告 郭語潔 
      郭鎮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朱汶珽 




      陳東鈺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 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陳學堅、陳 華強、陳華庭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當庭撤回對被告朱汶珽陳東鈺起訴,惟郵務機關遲至109 年8 月12日始將言詞辯 論筆錄影本寄存送達被告陳東鈺,依法於109 年8 月22日始 生送達效力等情,致本件尚有須調查及令當事人表示意見、 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
三、另請兩造就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致通運股份有限 公司間就系爭車禍事故損害賠償是否應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 任,有無相關裁判實例表示意見,如有,請具狀到院,繕本 依址逕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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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