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38號
TYDV,109,訴,738,202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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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鄧麗珍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7 月15日109 年度訴字第7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 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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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