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38號
TYDV,109,訴,538,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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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豐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學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7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5日109 年度訴 字第5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上訴人沒 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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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