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05號
TYDV,109,訴,405,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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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亨 

法定代理人 徐○穗 
      周○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展安因109 年度訴字第405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上訴人周○亨新臺幣(下同)50萬600 元、給付上訴人
徐○穗66萬7,546 元、給付上訴人周○喬63萬135 元,經本院第
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周○亨1 萬5,600 元、給付上訴
徐○穗1 萬5,880 元、給付上訴人周○喬2 萬9,315 元,是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73 萬7,486 元【計算式:(500,600 -15
,600)+(667,546 -15,880)+(630,135 -29,315)=485,
000 +651,666 +600,820 =1,737,48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7,3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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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