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55號
TYDV,109,訴,1855,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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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5號
原   告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91,19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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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