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79號
TYDV,109,訴,1679,20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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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9號
原   告 巨昇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憲 


被   告 張焯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9 年8 月6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 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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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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