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77號
TYDV,109,訴,1677,202008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
原   告 馬惠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全勝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