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蘇智亮
梅吉忠
涂慧城
吳唐仲
被 告 林繼楠
林繼然
林娟槙
受 告知人 林喻蕎 (現應受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林喻蕎與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代位人林喻蕎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87,371 元及其 利息(下稱系爭債權),迄未清償,而林喻蕎與被告林繼楠 、林繼然、林娟槙(下稱被告等3 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6 日共同繼承訴外人林清德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迄今無法達成分 割系爭遺產之協議,因系爭遺產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被代位人林喻蕎本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 進而清償前開債務,惟其迄今仍怠於行使,原告為保全債權 ,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林喻蕎請求分割 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稱:同意原告之請求,並同意法院為敗訴判決。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
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 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又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 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 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經查,本件被告等3 人均於109 年 7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中明示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本院卷 第15頁),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 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林喻 蕎與被告等3 人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關於訴訟費用負擔: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 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是因原告欲實現對被代位人 積欠之債權所生,是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雖有理由, 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比例負擔,始屬公平。而 被告於分割後均得自由處分其分別共有部分,均蒙其利,是 上述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應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較為公允,爰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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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
│編│ 土地坐落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號├───┬────┬──┬─────┤(平方公尺)│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 │ │
├─┼───┼────┼──┼─────┼──────┼──────┤
│1 │桃園市│大溪區 │中華│579 │2017.92 │公同共有1/6 │
├─┼───┼────┼──┼─────┼──────┼──────┤
│2 │桃園市│大溪區 │中華│580 │312.05 │公同共有1/6 │
├─┼───┼────┼──┼─────┼──────┼──────┤
│3 │桃園市│大溪區 │中華│983 │283.69 │公同共有1/6 │
├─┼───┼────┼──┼─────┼──────┼──────┤
│4 │桃園市│大溪區 │中華│984 │3,346.01 │公同共有1/6 │
└─┴───┴────┴──┴─────┴──────┴──────┘
┌────────────────────────────────────────────┐
│建物部分: │
├─┬───────┬───────┬─────────┬─────────┬──────┤
│編│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
│號│ │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大溪區中│桃園市大溪區中│桃園市大溪區下田心│29.55 │公同共有1/3 │
│ │華段53建號 │華段579地號 │子12號 │ │ │
├─┼───────┼───────┼─────────┼─────────┼──────┤
│2 │桃園市大溪區中│桃園市大溪區中│桃園市大溪區下田心│171.44 │公同共有1/1 │
│ │華段54建號 │華段579地號 │子1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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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
│1 │林喻蕎 │1/4 │
├──┼───────────┼──────┤
│2 │林繼楠 │1/4 │
├──┼───────────┼──────┤
│3 │林繼然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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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娟槙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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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 │
│ │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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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 │1/4 │
├──┼───────────┼──────┤
│2 │被告林繼楠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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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林繼然 │1/4 │
├──┼───────────┼──────┤
│4 │被告林娟槙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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