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93號
TYDV,109,訴,1493,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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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3號
原   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被   告 蔡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7 月9 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9 年7 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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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