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5號
原 告 梁敬光
梁敬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君律師
被 告 梁敬仁
梁景彬
梁敬鈞
梁敬元
李梁美雲
梁中銓
梁景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有二:
其一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
3,203 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計算式:(桃園市○鎮區
○○段00地號面積為134 平方公尺民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
值44,700元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301 +桃園市○鎮區○○段00
0 地號面積為1877平方公尺民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4,7
00元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22/70000 +桃園市○鎮區○○段000
地號面積為1201平方公尺民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4,700
元權利範圍應有部分666/70000 =39,799+266,089 +510,77
2 =816,660 )+(原告所有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0000○
號門牌號碼義興街21號建物109 年度課稅現值232,100 元權利
範圍應有部分2/7 +所有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門
牌號碼新興路90號建物109 年度課稅現值265,100 元權利範圍
應有部分2/7 +所有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門牌號
碼新興路88號二樓之2 建物109 年度課稅現值280,300 元權利
範圍應有部分2/7 +所有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門
牌號碼新興路88號八樓之2 建物109 年度課稅現值260,400 元
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7 =66,314+75,743+80,086+74,400=29
6,543 )=1,113,2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另一請
求返還租金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5,920 元【按:就
過去五年不當得利部分為342,960 元(計算式:1907建物為85,7
40元×2 +1934建號為85,740元×2 =342,960 元);就向將來
至分割前所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部分併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
要點第2 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分割共有物案件第
一審辦案期限為2 年、第二審為2 年、第三審為1 年,故原告主
張之權利存續期間推估為60個月,以此為基礎計算為342,857 元
(計算式:1907建物為每月租金1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7 ×
60個月+1934建物每月租金1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7 ×60個
月=171,480 +171,480 =342,960 元);共計為685,920 】。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99,123 元(計算式:1,113,
203 +685,920 =1,799,12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2,088元,尚應補繳6,73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