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14號
TYDV,109,訴,1314,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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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告 陳華中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陳綉環 
      林駿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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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