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29號
TYDV,109,訴,1129,2020083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訴訟代理人 李大彰 
      蘇曉平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 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
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
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當庭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1,206,1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一)狀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
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930 元後,尚應補繳5,0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1/1頁


參考資料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