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7號
TYDV,109,補,76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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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告 陳椿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程麟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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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