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23號
TYDV,109,補,72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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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銘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6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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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