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2號
TYDV,109,補,602,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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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告 任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基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0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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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