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 余月華(即余佩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憲欽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4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