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9號
TYDV,109,補,359,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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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祥瑞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君 


被   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被   告 景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3,808
元(計算式:13,857,808+1,066,000 =14,923,808),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3,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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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瑞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