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2號
TYDV,109,補,26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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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陳份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訴外人許木村請求分割訴外人陳盛
火之遺產(即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遺產
),應以被告能分得系爭遺產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因系
爭遺產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4,143,916元(計算式:
48,200708.38),又許木村之應繼分為1/60,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569,065 元(計算式:34,143,9167 60,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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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