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1號
TYDV,109,補,191,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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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徐幼玲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
被   告 陳耀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
保涉訟,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而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土地,其起訴時價額為45,4
51,69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300元3695.2
6 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核定為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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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