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7號
TYDV,109,補,187,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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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被   告 黃建德 
      黃簡腰 

      黃建琳 
      黃秋香 
      黃建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
  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原
  告代位黃建德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黃建德就被繼承人遺產繼
  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1,67
  6,72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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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