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方少君
歐文世
被 告 范玉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05號
和解筆錄所為之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30,877 元(即依和解筆錄移轉系爭不動產之
對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