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奕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逢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奕定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