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597號聲 請 人 劉立雯 劉佩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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