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439號
TYDV,109,監宣,439,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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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鄭渼珠 


相 對 人 鄭國助 
關 係 人 鄭國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鄭國助(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鄭渼珠(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國助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鄭國鑄(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鄭國助之姐,相對人因極重 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條第 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堂弟鄭國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桃園長庚 醫院)之鑑定醫師周亞欣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09 年7 月17 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意識清醒,表情呆滯,對 於本院詢問年紀、母親姓名等問題無回應,無法分辨左右, 但可正確指出母親及姐姐〈聲請人〉所在位置)。 ㈣桃園長庚醫院109 年7 月30日長庚院桃字第1090650113號函 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醒,定 向感無法評估,雙下肢及右手攣縮,右手可輕微活動,左上 肢可自由活動,雙手指皆無法靈活活動,眼神接觸短,注意 力可集中,無法持續,語言上口齒不清,無可理解之口語, 可理解簡單客語指令,會手指表達部分需求,行為有神經心 理退化,思慮無法評估。相對人腦炎後發展遲緩且缺乏早期 療育,目前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日後無法再發展出更佳之認知功能及社 會功能,已符合監護宣告要件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 年7 月6 日桃林字第109823號函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 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 對人之父親鄭騰煌已於109 年4 月12日死亡,相對人目前與 母親鄭徐廷妹、弟弟鄭國鉎及叔叔等親友同住,由相對人母 親主要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相關開銷,相對人弟弟鄭國 鉎會補貼支付家用,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並保管相對 人證件,關係人鄭國鑄為相對人之堂弟,每天會前往關懷探 視相對人。相對人目前受照顧情況並無不當,聲請人、關係 人於訪視時均表明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之職務,且據相對人母親鄭徐廷妹、哥哥鄭國達、弟弟鄭 國鉎推舉同意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提出同意 書在卷可佐。本件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 存在,而按其知識、經驗、能力,亦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 ,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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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