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賴莉美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關 係 人 賴幀麒
呂菊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莉美(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賴幀麒(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9年間因發生車禍,導致半身 癱瘓、智力受損退化,經延醫治療未見起色,已為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聲請宣告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關係人賴幀 麒為聲請人之弟、關係人呂菊枝為聲請人之母,聲請人與前 夫黃遠能雖育有子女黃秀涵、黃孟涵,然渠等自聲請人與前 夫離婚後即甚少關心聲請人,且黃孟涵目前尚未成年,實難 以勝任監護人一職,賴幀麒與聲請人感情親厚,自聲請人父 親104 年中風後即承擔照顧聲請人責任迄今,是由賴幀麒擔 任聲請人之監護人乃符最佳利益,爰聲明選定賴幀麒為監護 人,暨指定關係人呂菊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未達 監護宣告之程度,請求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關係人及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影本 。
㈡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偕同鑑定人林佳琪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點呼相對人 並詢以年籍資料,相對人記得生日、父母,知道自己排行老 大,能簡易消費,但不記得身分證字號,餘詳如鑑定報告) 。
㈣周孫元診所元字第1090000055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 定結果:賴員符合思覺失調症之診斷(ICD-10-CM 編碼F20. 0 )之精神科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 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但未達不能 之程度)。
三、綜上,本院認聲請人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 意思表示之能力顯較通常人較低,並已達對於處理自己事務
之能力顯然不足;然未達需要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聲請人長 期於怡安康復之家接受機構式照護,關係人賴幀麒為聲請人 弟弟,熟知聲請人事務,並相當關心聲請人,聲請人目前受 照顧情形良好,賴幀麒有意願為輔助人,據陳明在卷,並無 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足堪保護聲請人,聲請意旨核無不 合,爰諭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