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89號
TYDV,109,消債清,89,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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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秦宏名即秦和正即秦進財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固定收入為何?倘與調解程序時所主張之 收入不同,則另提出切結書。
二、請釋明聲請人是否符合國民年金發放資格,每月得領取金額 為何?
三、請說明交通工具為何,並提出車輛行照。
四、請說明加油費提列2,000元之必要性?五、請提出聲請人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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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