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沈宥里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聲請人前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37 號聲請更生程序,因 未補正遭駁回聲請確定,請釋明何原因不予補正,而再次於 本件聲請清算?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擔 任陞得資訊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16883582)之股東、陞 翌得行銷資訊事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80050142)之董 事、三二久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14951590)之負責人,請 說明: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 、營業現況、最近5 年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 為何?若已廢止、解散,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並 請務必提出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等資料。
四、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108年10 月 25 日投保薪資新臺幣2萬3,100 元,是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 數額與勞保投保薪資紀錄有違,請聲請人說明實際薪資所得 。
五、聲請人之收入與支出相差甚大,聲請人稱係由家人幫忙支應 ,請說明係由家人支應,何以每月願意固定支付逾1萬元之 費用?
六、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 戶補助款、國民年金、老人年金?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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