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15號
TYDV,109,消債清,11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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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建憲即葉建興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目前狀態為毀諾,請
 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
 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所持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餘額、價值等相關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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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