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建憲即葉建興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目前狀態為毀諾,請
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
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所持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餘額、價值等相關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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