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朝竣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其母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7 、108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3 月至108 年9 月、109 年1 月至2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項,請提 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 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3 月至108 年12月15日間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及自107 年3 月至109 年2 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 用單據。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母受扶養之必要性,並陳報聲請人之母有無 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 每月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