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09年度,3號
TYDV,109,拍,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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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鐘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及2611建號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催告返還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相對人即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表明本票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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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