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116號
TYDV,109,抗,116,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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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阮烽驊
相 對 人 劉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
109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與王建鋐、陳俊 傑為共同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 定許可強制執行等語,抗告主旨略以:相對人之主張與具體 事實不符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 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 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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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