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82號
TYDV,109,建,82,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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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
原   告 協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翊釩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而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工程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新臺幣107萬8,898元,惟依據該 工程契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遇有爭執,乙方(指原告 )同意以甲方(指被告)所在之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43頁),顯見兩造已明示就其等間工程承攬之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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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合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