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陳登輝
相 對 人 陳國
陳阿頭
洪麗美
陳敬先
陳敬清
陳元松(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麗玉(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琴(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元盛(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元榮(即陳萬來之繼承受訴訟人)
陳元德(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元興(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魏陳阿菜
楊國鼎
楊千凭
楊正安
楊正賢
陳元明
莊玉華
楊景地(即楊陳過之繼承人)
楊菘富(即楊陳過之繼承人)
陳吳小茶(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陳憶芬(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陳憶婷(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熙(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陳心遠(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第4 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 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有司法 院民國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 重訴字第426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其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 擔,合先敘明。又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發文日期) 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 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 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三、查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並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預 納之必要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458元、戶籍謄本 費用1,035 元、土地謄本費用180 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7,800元、閱卷費102元,合計支出83,575 元【計算式:74, ,458+1,035+180+7,800+102=83,575 】。準此,相對人各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元以下 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聲請人所陳報108年12月13 日寄送書 狀之郵資820 元,依首揭說明,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 不予納入,另聲請人主張107年5月3日土地謄本費用20 元、 108年12月12日土地謄本費用140元、108 年12月23日支付和 富測繪有限公司之測量費26,250元,則屬聲請人為主張權利 自行支出之費用,非屬訴訟必要費用,故予剔除,不應列計 ,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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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號│ │負擔比例│費用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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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登輝 │ 5分之1 │----- (即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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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國 │ 90分之1│ 9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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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阿頭 │ 90分之1│ 929元 │
├─┼────┼────┼─────────┤
│4 │陳敬清 │ 30分之1│ 2,7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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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洪麗美 │ 5分之1│ 16,715元 │
├─┼────┼────┼─────────┤
│6 │陳敬先 │ 5分之1│ 16,715元 │
├─┼────┼────┼─────────┤
│7 │陳元松 │105分之1│ 796元 │
├─┼────┼────┼─────────┤
│8 │吳陳麗玉│105分之1│ 796元 │
├─┼────┼────┼─────────┤
│9 │陳秀琴 │105分之1│ 796元 │
├─┼────┼────┼─────────┤
│10│陳元盛 │105分之1│ 796元 │
├─┼────┼────┼─────────┤
│11│陳元榮 │105分之1│ 796元 │
├─┼────┼────┼─────────┤
│12│陳元德 │105分之1│ 796元 │
├─┼────┼────┼─────────┤
│13│陳元興 │105分之1│ 796元 │
├─┼────┼────┼─────────┤
│14│魏陳阿菜│ 15分之1│ 5,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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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陳元明 │ 15分之1│ 5,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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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楊國鼎 │ 60分之1│ 1,393元 │
├─┼────┼────┼─────────┤
│17│楊千凭 │ 60分之1│ 1,393元 │
├─┼────┼────┼─────────┤
│18│楊正安 │120分之1│ 696元 │
├─┼────┼────┼─────────┤
│19│楊正賢 │120分之1│ 696元 │
├─┼────┼────┼─────────┤
│20│莊玉華 │ 15分之1│ 5,572元 │
├─┼────┼────┼─────────┤
│21│楊景地 │連帶負擔│ 連帶給付 │
├─┼────┤ 60分之1│ 1,393元 │
│22│楊崧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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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陳吳小茶│450分之1│ 186元 │
├─┼────┼────┼─────────┤
│24│陳憶芬 │450分之1│ 1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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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陳憶婷 │450分之1│ 186元 │
├─┼────┼────┼─────────┤
│26│陳明熙 │450分之1│ 186元 │
├─┴────┼────┼─────────┤
│27│陳心遠 │450分之1│ 1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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