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52號
TYDV,109,司聲,252,202008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目吉輝
相 對 人 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6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1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 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 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 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4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 臺幣1,1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63 號 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63號執行假 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裁定已遭撤銷,並經 本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業已催告 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等限期行使權利而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出民事裁定、提存 書、本院執行命令、假扣押廢棄裁定及抗告裁定、假扣押執 行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 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查,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8年度全事聲字第37 號裁 廢棄前開假扣押裁定,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 8年度抗字第1389 號裁定駁回抗告,故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 確定在案,且假扣押執行業經執行法院撤銷原執行之處分,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不 再發生,可謂訴訟終結。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