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48號
TYDV,109,司聲,248,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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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葉日堯 
      葉日舜 
      葉雲良 


相 對 人 葉日智 
      葉雲錡 
      葉日華 

      葉照夫 
      葉步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7,33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 ,提起上訴,嗣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合先敘明。本件第 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5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 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已由聲請人預納 ,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35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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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