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26號
TYDV,109,司聲,226,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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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世珈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鴻 
相 對 人 林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2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2184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8 ,餘由原告即 聲請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 元,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 ,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8 即5,200 元【計算式:6,500 ×8/ 10=5,200】,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 2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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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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