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002號
TYDV,109,司繼,2002,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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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游振源 
      游淑婷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游禮勇(亡)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條第1 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 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竹縣關 西鎮,此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明 拋棄繼承,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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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