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658號
TYDV,109,司繼,1658,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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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吳克駿 
      吳雨庭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吳冠龍(亡)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於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拋棄繼承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含前配偶
  )、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輩、曾孫輩
  )、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
  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法定繼承人之姓
  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法定繼
  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
  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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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