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吳克駿
吳雨庭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吳冠龍(亡)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於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拋棄繼承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含前配偶
)、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輩、曾孫輩
)、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
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法定繼承人之姓
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法定繼
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
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