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226號
TYDV,109,司票,522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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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26號
聲 請 人 廖學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振源莊林美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700,000 元二紙、800,000 元、300,000 元、1,38 0,000 元、1,0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六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故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事件,僅得對本票之發票人為之,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尚不 得為之。經查,本票發票人為鄭振源,相對人莊林美玉非該 陸紙本票之發票人,僅係背書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對之 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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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