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48號
聲 請 人 羅春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聖諺、湯瑞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
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
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