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082號
TYDV,109,司票,5082,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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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82號
聲 請 人 梁珮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秀連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1,250,000 元一紙、20,000元二紙,經提示不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三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二、按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 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專對本票發票人之特別規定,於 其他之人,不得比附援用上開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潘秀蓮 非前開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強制行。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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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