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聲 請 人 黃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森、李英誌(原名:李來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更正債務人張祁森之姓名(經查為張「」森)。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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