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974號
TYDV,109,司票,4974,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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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
聲 請 人 黃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森李英誌(原名:李來勇)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更正債務人張祁森之姓名(經查為張「」森)。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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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