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374號
TYDV,109,司票,4374,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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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非訟代理人 李長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憶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發票日均填載有誤,且漏載利
  息起算日,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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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