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聲 請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非訟代理人 李長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憶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發票日均填載有誤,且漏載利 息起算日,請更正)。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