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095號
TYDV,109,司票,3095,2020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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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
聲 請 人 李信雄 

聲 請 人 李岳峰 

聲 請 人 李佳叡 

聲 請 人 李岳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楷茵(原名:陳美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提示日,聲請人於109 年8 月
  19日補正表明於106 年12月間已提示,惟仍須表明於106 年
  12月何日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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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