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黃鐘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淑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01620 建號之不動產附表(詳載地號建號、面積、權
利範圍)。
二、請表明所有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
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