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69號
TYDV,109,司拍,36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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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黃鐘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淑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01620 建號之不動產附表(詳載地號建號、面積、權
    利範圍)。
  二、請表明所有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
    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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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