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28號
TYDV,109,司拍,328,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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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吳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曲德志曲紀金枝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1000 元、未更正相對人為陳芳萍(債務人曲德志已登記信託移轉 於陳芳萍)、未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 加速條款,借款契約所示為每月還款)。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 年8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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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