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漳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以重測後地段、地號、面積列入)。
二、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細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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